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號
原告 魏吟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聖傑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