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3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3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于貴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