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3090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3090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3090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奕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奕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奕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
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
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定應執
行刑之裁定,以該案各犯罪事實中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
,且以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時為準,而不問判決確定之先
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85號裁定意旨參照)。另
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
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
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
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
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與以後裁判宣告之刑,
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
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
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又附表編號9所示案件係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實體判決後,受刑人提起上訴,嗣由臺
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916號判決以其上訴不符合
上訴之法定要件而駁回上訴確定,則依前揭說明,應以本院
為各該案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依法應具有管轄
權。
㈡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
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案件
,雖得易科罰金,而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依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
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
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相符。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
雖曾經附表備註欄所示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惟依上開
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
基礎,定其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本
院即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以及附表所示各罪之不法與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行為次數,及各罪之犯罪類型、法益類
型、犯罪時間間隔久暫、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
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並在上開
外部性(即7年11月)及內部性(即5年5月)界限範圍內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
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
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附表:
┌────────┬──────────┬──────────┬──────────┐
│編號│1│2│3│
├────────┼──────────┼──────────┼──────────┤
│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
├────────┼──────────┼──────────┼──────────┤
│犯罪日期│108年5月18日│108年8月27日│108年7月1日凌晨3│
││││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
││││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
│年度案號│8年度毒偵字第3224號│8年度毒偵字第1630號│8年度毒偵字第4909號│
├───┬────┼──────────┼──────────┼──────────┤
││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後├────┼──────────┼──────────┼──────────┤
││案號│108年度簡字第6273號│108年度基簡字第1770│108年度審易字第3178│
│事實審│││號│號│
│├────┼──────────┼──────────┼──────────┤
││判決日期│108年10月18日│108年12月24日│109年1月20日│
├───┼────┼──────────┼──────────┼──────────┤
││法院│同上│同上│同上│
│確定├────┼──────────┼──────────┼──────────┤
││案號│同上│同上│同上│
│判決│││││
│├────┼──────────┼──────────┼──────────┤
││判決│108年11月15日│109年1月10日│109年3月3日│
││確定日期││││
├───┴────┼──────────┴──────────┴──────────┤
│備註│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刑,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
││47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
┌────────┬──────────┬──────────┬──────────┐
│編號│4│5│6│
├────────┼──────────┼──────────┼──────────┤
│罪名│詐欺│詐欺│詐欺│
├────────┼──────────┼──────────┼──────────┤
│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3月│
├────────┼──────────┼──────────┼──────────┤
│犯罪日期│108年8月14日至108│108年8月21日│108年8月19日│
││年8月15日(接續犯)│││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年度案號│8年度偵字第13180、│9年度偵字第103、10│8年度偵字第26592號│
││15065號│5號││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後├────┼──────────┼──────────┼──────────┤
││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41號│109年度審訴字第836│109年度訴字第573號│
│事實審│││號││
│├────┼──────────┼──────────┼──────────┤
││判決日期│109年7月2日│109年9月17日│109年8月31日│
├───┼────┼──────────┼──────────┼──────────┤
││法院│同上│同上│同上│
│確定├────┼──────────┼──────────┼──────────┤
││案號│同上│同上│同上│
│判決├────┼──────────┼──────────┼──────────┤
││判決│109年7月30日│109年10月20日│109年11月18日│
││確定日期││││
├───┴────┼──────────┴──────────┴──────────┤
│備註│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刑,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
││47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
┌────────┬──────────┬──────────┬──────────┐
│編號│7│8│9│
├────────┼──────────┼──────────┼──────────┤
│罪名│詐欺│詐欺│詐欺│
├────────┼──────────┼──────────┼──────────┤
│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
├────────┼──────────┼──────────┼──────────┤
│犯罪日期│108年8月20日│108年8月21日│108年8月27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年度案號│8年度偵字第26592號│8年度偵字第26592號│109年度偵緝字第2798│
││││號│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後├────┼──────────┼──────────┼──────────┤
││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73號│109年度訴字第573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60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年8月31日│109年8月31日│110年4月13日│
├───┼────┼──────────┼──────────┼──────────┤
││法院│同上│同上│臺灣高等法院│
│確定├────┼──────────┼──────────┼──────────┤
││案號│同上│同上│110年度上訴字第1916│
│││││號│
│判決├────┼──────────┼──────────┼──────────┤
││判決│109年11月18日│109年11月18日│110年7月21日│
││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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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刑,前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7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6月確定。││
└────────┴─────────────────────┴──────────┘
┌────────┬──────────┬──────────┬──────────┐
│編號│10│以下空白│以下空白│
├────────┼──────────┼──────────┼──────────┤
│罪名│竊盜│││
├────────┼──────────┼──────────┼──────────┤
│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
├────────┼──────────┼──────────┼──────────┤
│犯罪日期│108年7月30日│││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年度案號│109年度偵字第547號│││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後├────┼──────────┼──────────┼──────────┤
││案號│110年度簡上字第48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10年4月30日│││
├───┼────┼──────────┼──────────┼──────────┤
││法院│同上│││
│確定├────┼──────────┼──────────┼──────────┤
││案號│同上│││
│判決├────┼──────────┼──────────┼──────────┤
││判決│110年7月6日│││
││確定日期││││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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