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潤豐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遠
相 對 人  陳淑娟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 洪信 和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
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
案。
三、嗣案外人洪信和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
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
全部償還。詎上開借款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
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本票影本1件、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
│├───┬────┬────┬────┬────────┤├──────┤權利範圍│
│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
├─┼───┼────┼────┼────┼────────┼─┼──────┼───────┤
│1│高雄│前鎮│瑞隆│一│283││171│10000分之729│
├─┴───┴────┴────┴────┴────────┴─┴──────┴───────┤
│建物︰│
├─┬──┬───────────────┬──────┬─────────────┬──┬─┤
│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基地坐落│主要建築├───────┬─────┤││
││├───────────────┤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1│714│瑞隆段一小段283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三層:38.53││全部││
││││005層樓房│合計:38.53││││
││├───────────────┤│││││
│││瑞興街7巷46之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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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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