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07.30.九十七年度促字第7630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07.30.九十七年度促字第7630號民事裁定

法院:基隆地方法院

日期:097年07月30日(民國)

日期:2008年07月30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07.30.九十七年度促字第7630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7630號
債權人雷諾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盛電器行、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
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
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
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
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盛電器行、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
於民國97年7月2日發通知書,限期於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正債務人永盛電器行之營利事業登記及甲○○之最新戶籍謄
本,該通知於民國97年7月9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
派出所,債權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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