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05.05.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3852號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05月05日(民國)
日期:2017年05月05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05.05.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3852號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8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蔡佳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捌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蔡佳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5月2日止累計新 臺幣10,4
89元未給付,其中9,862元為消費款;627元為循 環利息。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85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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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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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新臺幣 │ 蔡佳萍 │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9,862元│ │5月3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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