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06.10.九十年度訴字第5015號裁定

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06.10.九十年度訴字第5015號裁定

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

日期:091年06月10日(民國)

日期:2002年06月10日(公元)

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類型:行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06.10.九十年度訴字第5015號裁定全文內容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五號
原告林德勝製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景義
訴訟代理人 蘇良井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
參加人泉億製罐機械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奕山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泉億製罐機械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緣泉億製罐機械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日以「自動封罐機之
結構改良」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編訂為第八六二○五二七一號
案,並公告暫准專利為三六三六一三號,於公告期間,原告於八十八
年九月三十日向被告提出異議,經被告審定異議不成立,原告不服,
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九○)訴
字第○九○○六三一一四五○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
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
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泉億製罐機械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泉億製罐機械有
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姜素娥
法官 林文舟
法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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