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710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71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171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710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吳晨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零參拾陸元,及其中捌萬伍仟肆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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