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346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346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346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瑞鑫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瑞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瑞鑫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
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6月8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10015
9785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0
年6月8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7850號核准假釋,而縮
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4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
署110年6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7851號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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