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01.31.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8197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01.31.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8197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1月31日(民國)

日期:2020年01月31日(公元)

案由:給付工程款

類型: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01.31.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8197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197號債 權 
人 宸邑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裘維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任小霜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身
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故於民國
108年12月11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該通知並已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
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
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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