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907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907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907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07號

原告 陳惠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祥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 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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