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907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907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07號
原告 陳惠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祥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 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