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5號
聲請人 林世鴻
上列聲請人林世鴻因與相對人 陳宏科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世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
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經查聲請人所提出本票(票號:896170號)所載到期日為110年8月10日,惟聲請人於110年5月10日為付款之提示,其提示日早於到期日,顯為無效之提示,是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分別為何?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