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12.19.八十九年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12.19.八十九年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089年12月19日(民國)

日期:2000年12月19日(公元)

案由:履行契約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12.19.八十九年訴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三五號原告 鄭文榮 .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 律師被告磐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縣○里鄉○○街一五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劉桂華 .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磐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事務所地係在○○縣○里鄉○○街一五號一、二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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