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08.28.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7436號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08月28日(民國)
日期:2017年08月28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08.28.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7436號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3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曹煌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及 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曹煌富於民國104年8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6年6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8月3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756元及
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 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 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 百元計算;手
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
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二)緣相對人曹煌富於民國105年4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
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暨自民國
106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8月 3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
息271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1 684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
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
之借款利率計 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
臺幣 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
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 百元
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 起,以年金法
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43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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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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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新臺幣│曹煌富463│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7990│0000000000│08月04日起 │ │ │
│ │元 │05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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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新臺幣│曹煌富463│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107076│0000000000│08月04日起 │ │九九 │
│ │元 │28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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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新臺幣│曹煌富463│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171075│0000000000│08月04日起 │ │點九九 │
│ │元 │28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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