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1.21.一百零八年度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11月21日(民國)
日期:2019年11月21日(公元)
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11.21.一百零八年度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毛仙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嘉華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 原告
起訴之意旨未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 即本
件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
聲明(即本件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為何?)。、按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或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
告應具狀查報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或金額(即原告因本件判決所得受
返還或填 補之利益數額為何?)。
、就以上補正事項,應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 且除
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以供送達被告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