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21380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2138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2138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380號

聲請人 高承浤

相對人 楊裔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2138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12月30日

20,000元

112年1月30日

112年2月1日

CH100801

002

111年12月30日

20,000元

112年2月28日

112年3月1日

CH100802

003

111年12月30日

20,000元

112年3月30日

112年4月1日

CH100803

004

111年12月30日

20,000元

112年4月30日

112年5月1日

CH100804

005

111年12月30日

20,000元

112年5月30日

112年6月1日

CH100805

006

111年12月30日

20,000元

112年6月30日

112年7月1日

CH100806

007

111年12月30日

20,000元

112年7月30日

112年8月1日

CH100807

008

111年12月30日

20,000元

112年8月30日

112年9月1日

CH1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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