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04.15.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04.15.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法院:基隆地方法院

日期:097年04月15日(民國)

日期:2008年04月15日(公元)

案由:過失傷害等

類型:刑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04.15.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易字第20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王福康
法官許心
法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 鄧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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