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43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243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36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債務人洪詠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參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92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0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