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1.25.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34124號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4年11月25日(民國)
日期:2015年11月25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1.25.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34124號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12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林俊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拾肆萬伍仟陸佰元,及其中
新臺幣拾肆萬零伍佰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