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1.25.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34124號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1.25.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34124號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4年11月25日(民國)

日期:2015年11月25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11.25.一百零四年度司促字第34124號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12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林俊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拾肆萬伍仟陸佰元,及其中
  新臺幣拾肆萬零伍佰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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