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06.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917號
法院:花蓮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6月10日(民國)
日期:2019年06月10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06.10.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2917號全文內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17號
債 權 人 李維峰
債 務 人 沈偉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人民幣柒拾伍萬元及新臺幣(下同) 柒拾
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
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
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