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12.27.一百零六年度司票字第11095號民事裁定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12月27日(民國)
日期:2017年12月27日(公元)
案由:本票裁定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12.27.一百零六年度司票字第11095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095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祥浩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
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
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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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06年度司票字第110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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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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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年9月13日│420,000元│106年11月14日│10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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