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328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328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培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好事九九互聯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孝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5,38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