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908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908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908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信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信龍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貳月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黃信龍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㈡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676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456號裁定駁回在案,觀察勒戒執行起算日為110年12月13日,有卷附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附卷為憑。被告既已因前開另案執行觀察勒戒,是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0年12月13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