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674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674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49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雅君
債務人 卓成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繳款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繳款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繳款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