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11.26.九十七年度聲字第2895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11.26.九十七年度聲字第2895號刑事裁定

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日期:097年11月26日(民國)

日期:2008年11月26日(公元)

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類型: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11.26.九十七年度聲字第2895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95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擄人勒贖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
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
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淑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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