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06 日

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號

原告 辜慶庸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

被告 張新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8建號建物,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按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7,988元【計算式:491土地(997.64平方公尺×5,738元/平方公尺×6/10)+492土地(25.77平方公尺×5,738元/平方公尺×6/10)+502土地(104.07平方公尺×5,738元/平方公尺×6/10)+58建號建物(792,600元×1/2)=4,277,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2,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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