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03.26.一百零一年度司促字第3823號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101年03月26日(民國)
日期:2012年03月26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03.26.一百零一年度司促字第3823號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23號
債 權 人 謝養身
債 務 人 永美環保清潔企業社即 王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
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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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38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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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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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00年11月30日 │400,000元 │100年11月30日 │P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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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00年12月27日 │300,000元 │100年12月27日 │P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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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00年12月31日 │300,000元 │101年1月2日 │P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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