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03.26.一百零一年度司促字第3823號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03.26.一百零一年度司促字第3823號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101年03月26日(民國)

日期:2012年03月26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03.26.一百零一年度司促字第3823號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23號
債 權 人  謝養身
債 務 人 永美環保清潔企業社王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
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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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38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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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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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00年11月30日  │400,000元      │100年11月30日    │PA0000000      │
├──┼─────────┼───────────┼───────────┼───────────┤
│002│100年12月27日  │300,000元      │100年12月27日    │PA0000000      │
├──┼─────────┼───────────┼───────────┼───────────┤
│003│100年12月31日  │300,000元      │101年1月2日     │P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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