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09.04.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6828號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09.04.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6828號

法院:新竹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09月04日(民國)

日期:2017年09月04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09.04.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6828號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2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張家維
債 務 人  葉晉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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