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09.04.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6828號
法院:新竹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09月04日(民國)
日期:2017年09月04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09.04.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6828號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2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張家維
債 務 人 葉晉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