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701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02 月 0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701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01號
債 權 人 張晉明
債 務 人 吳明彥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
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
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元
,及自民國(下同)109年11月30日起計算之利息,惟依聲
請人於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所述,雙方約定清償日期為
109年11月30日,債權人請求自109年11月30日起計算利息
,清償日前之利息請求顯無理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