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2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2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莉芳 生活美學館即 柴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怡先 、艾吉生技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倘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
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