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553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553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36號
債權人 黃筱瑩
送達處所:宜蘭縣○○鎮○○街000巷00弄00號
債務人 黃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如附件中附表利息起算起至清償日止之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