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08.12.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08.12.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092年08月12日(民國)

日期:2003年08月12日(公元)

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類型:民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08.12.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五號
原告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明輝
被告 戴三照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官 林玫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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