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04.09.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4198號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04.09.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4198號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4月09日(民國)

日期:2020年04月09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04.09.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4198號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98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劉錫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貳拾壹元及其中  新台
幣玖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五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