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04.09.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4198號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4月09日(民國)
日期:2020年04月09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04.09.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4198號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98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劉錫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貳拾壹元及其中 新台
幣玖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五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