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63號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簡宗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簡宗堯已於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前
之民國107年4月20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因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
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