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156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156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禁沒字第 156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6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皓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壹點伍壹壹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皓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5、1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對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0年3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05號卷第3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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