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904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904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90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904號

聲請人 吳政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0年9月10日、同年9月3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陳報系爭借貸有無與相對人約定清償日期?苟有,並提出相關釋明證據;苟無,則請提出對相對人催告還款屆滿一個月以上之相關證據(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影本),以釋明相對人受催告之時間為何時。此外,尚須提出相對人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亦已分別於同年9月11日、同年10月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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