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6660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666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666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660號

債權人 洪志誠

非訟代理人 盧筱琪

債務人聯承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炎煇

債務人吳炎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