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91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91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案由:確認債權轉讓契約書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91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12號

上訴人 龔麗琴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 律師

被告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鐘

謝明昌

林宗義

被告 王丕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轉讓契約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0年6月8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蕭聖澄律師,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31頁),是依前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期間至110年6月28日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10年6月30日始提起上訴,此有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足憑,顯已逾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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