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731 號刑事判決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731 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731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家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李漢文 (業經有罪判決確定)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18日凌晨0時,在新竹縣湖口鄉興華街某公園旁,以自備鑰匙竊取 蘇秀枝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得手,後交由 段禹帆 (業經有罪判決確定)駕駛上開竊得之車輛,並搭載被告許家倫、李漢文及 梁信煜 (業經有罪判決確定),於110年4月19日凌晨1時47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工地內,由李漢文及梁信煜進入上開工地竊取 蕭仁傑 管領之筆電1台、硬碟1個、水準儀1台、雷射水平儀1台、工作燈2個、電鑽1個、砂輪機1個、無線電4台、監視器主機1台(共計損失約新臺幣15萬4,900元),段禹帆及被告則在外面把風,得手後4人一同乘坐R3-1182號自用小客車逃逸並將贓物變賣朋分花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1年1月19日繫屬本院,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業於112年4月6日死亡乙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函文、個人除戶資料、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 陳詩詩 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晉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