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84 號民事判決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除字第 84 號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