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10.11.九十六年度訴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10.11.九十六年度訴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096年10月11日(民國)

日期:2007年10月11日(公元)

案由:給付貨款

類型:民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10.11.九十六年度訴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57號
原告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被告三盛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以被告為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已
視為起訴。惟查原告除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外
,尚有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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