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11.22.九十五年度促字第30849號支付命令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11.22.九十五年度促字第30849號支付命令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095年11月22日(民國)

日期:2006年11月22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11.22.九十五年度促字第30849號支付命令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30849號
債權人資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良萍
債務人征成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秋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
力。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 簡茂村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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