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03.15.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3033號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107年03月15日(民國)
日期:2018年03月15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03.15.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3033號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唯馨 即 林采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
臺幣壹萬零參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內)須
給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 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個月計 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采霖於民國98年9月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JCB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
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
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
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
.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 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
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2年5月29日止共消費
簽帳10,309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
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
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