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03.15.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3033號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03.15.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3033號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107年03月15日(民國)

日期:2018年03月15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03.15.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3033號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唯馨林采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
臺幣壹萬零參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內)須
給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  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個月計  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采霖於民國98年9月9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JCB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
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預借現金。
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
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
.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  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
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2年5月29日止共消費  
簽帳10,309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
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
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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