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614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促字第 1614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促字第1614號
債 權 人 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誌鴻
債 務 人 廣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新廣勝智能科技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毓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零壹佰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