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10.21.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13875號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3年10月21日(民國)
日期:2014年10月21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10.21.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13875號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875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何國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 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7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
臺幣8,89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
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