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10.21.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13875號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10.21.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13875號

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日期:103年10月21日(民國)

日期:2014年10月21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10.21.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13875號全文內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875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何國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本支  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7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
臺幣8,89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
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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