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11.22.一百零八年度司拍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11.22.一百零八年度司拍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11月22日(民國)

日期:2019年11月22日(公元)

案由:拍賣抵押物

類型: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11.22.一百零八年度司拍字第352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52號聲 請 
人  王典宸  
相 對 人 銓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5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7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8月25日,並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
依約清償,尚欠本金7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
地登記謄本5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
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
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
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
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
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
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
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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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352號│
├──┬────────────────┬────┬────┤
││土地坐落│面積││
│編號├───┬────┬────┬──┼────┤權利範圍│
││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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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臺南市│七股區│榔段│826│201.00│48分之1│
├──┼───┼────┼────┼──┼────┼────┤
│002│臺南市│七股區│榔段│828│2265.00│48分之1│
├──┼───┼────┼────┼──┼────┼────┤
│003│臺南市│七股區│榔段│829│2124.00│48分之1│
├──┼───┼────┼────┼──┼────┼────┤
│004│臺南市│七股區│榔段│834│811.00│36分之1│
├──┼───┼────┼────┼──┼────┼────┤
│005│臺南市│七股區│榔段│835│172.00│3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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