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聲沒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聲沒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霈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執他字第2183號、112年執聲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ITO商標洗臉巾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霈薰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智簡字第6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於民國111年4月6日確定。扣案之仿冒ITO商標洗臉巾1個,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收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智簡字第6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於111年4月6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核閱本院111年度智簡字第6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他字第2183號卷宗確認無訛。
㈡扣案之仿冒ITO商標洗臉巾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見112年度執聲字第757號卷第5頁:112年度保管字第81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且屬被告透過網路所販賣者,業據被告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11年度智易字第3號卷第33頁),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8年12月13日(108)智商40015字第10880710780號函、商標公報、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專屬商標授權書、地域代理授權書、鑑定書及侵權市值估算表、松果購物網站頁面列印資料、交貨便包裹翻拍照片、「糖衣子」商店資料、被告曾霈薰所提供之進貨賣場「阿里巴巴網站」之頁面列印資料及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證,(見偵卷第39-55頁、第59-67頁、第69-83頁、第85頁、第87頁、第113-114頁、第115-116頁),足認該扣案物確屬仿冒商標權之商品,揆諸前開規定,爰依法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