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546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546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469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林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19457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3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17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019457。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