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附民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附民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附民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

原告 林唯馨

被告 林友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2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陳雅琪

法官 鄭媛禎

法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怡君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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