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附民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附民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
原告 林唯馨
被告 林友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2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陳雅琪
法官 鄭媛禎
法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怡君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