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763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763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635號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林宜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柒佰叁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宜恭於民國95年08月2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240735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 何淑鈴